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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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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admin
時間:
2020-5-3 16:02
標題:
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公告
首关缉通知布告字[2020]001号
2018年5月24日,中国台湾搭客陈建甫(台湾住民交往大陆通行证号码:05849716)携带化装品2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,其举动已组成违规举动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四)项之划定,拟对陈建甫处漏缴税款1倍的罚款,即罚款人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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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币2.33万元。
2017年3月24日,韩国籍搭客SONGSIHYUNG(外国护照号码:BS4045104)、中国籍搭客金华兰(中国护照号码:G55081093)乘坐KE855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,入境时未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任何货品或物品,现场海关关员检验后在发明其携带奶粉罐20箱、奶粉1箱未申报,其举动已组成违规举动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四)项的划定,拟对其别离惩罚款人民币267.82元。
2017年4月17日,韩国籍搭客LEE SEUNGGYU(外国护照号码:M75951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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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8)乘坐KE829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,入境时未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任何货品或物品,现场海关关员检验后在发明其携带手机屏幕3箱未申报,其举动已组成违规举动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四)项的划定,拟对其惩罚款人民币5248.92元。
2017年5月4日,韩国籍搭客LEE CHEMIN(外国护照号码:M48600866)乘坐JL25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,入境时未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任何货品或物品,现场海关关员检验后在发明其携带闹钟2箱未申报,其举动已组成违规举动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四)项的划定,拟对其惩罚款人民币1206.21元。
2017年6月15日,中国籍搭客邓冬燕(中国护照号码:E84775507)乘坐JL25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,入境时未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任何货品或物品,现场海关关员检验后在发明其携带药品、化装品7箱未申报,其举动已组成违规举动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四)项的划定,拟对其惩罚款人民币35884.99元。
2017年10月13日,中国籍搭客崔蓓蓓(中国护照号码:E80651195)乘坐KE853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,未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任何货品或物品,现场海关经机检开箱检验,发明其携带酒盒32件未申报,其举动已组成违规举动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四)项的划定,拟对其惩罚款人民币35884.99元。
2017年3月13日,中国籍搭客柳花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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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中国护照号码:G45527089)乘坐OZ333次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,携带化装品三箱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获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第十九条第(二)项之划定,拟对其予以告诫并惩罚款人民币11738元。
2018年11月18日,中国籍搭客武亚琼(中国护照号码:E15592115)乘坐CA124次航班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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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。携带首饰腕表一袋,化装品,护肤品,电子烟弹,鞋包等一袋及三箱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获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第十九条第(二)项之划定,拟对其予以告诫并惩罚款人民币19280元。
2018年12月10日,中国籍搭客李小露(中国护照号码:E16239877)乘坐OS63次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。携带包5个、首饰1件、领巾1条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获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第十九条第(二)项之划定,拟对其予以告诫并惩罚款人民币14313元。
2018年12月25日,中国籍搭客罗刚(中国护照号码:E53385157)乘坐OZ333次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。携带包10个、烟弹5条、化装品1包、护肤品2包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获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第十九条第(二)项之划定,拟对其予以告诫并惩罚款人民币11652元。
2019年1月22日,中国籍搭客申洁(中国护照号码:E132323384)乘坐OZ333次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, 携带化装品2箱、护肤品1包未申报被现场海关查获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第十九条第(二)项之划定,拟对其予以告诫并惩罚款人民币15486.6元。
以上举动有物证、书证、检验记实等证据在案为证。
因为没法与当事人获得接洽,现特以通知布告方法向当事人告诉行政惩罚内容,中国籍搭客(不含港澳台搭客)自通知布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投递,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搭客自通知布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投递。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的划定,上述当事人如对告诉的究竟、来由和根据有贰言,可于告诉通知布告投递之日起3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、报告及提出听证申请。过期,视为抛却申辩、报告及听证权力。
特此通知布告。
首都机场海关
2020年4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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